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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30天-17周岁
保险期间:至25周岁
缴费方式及投保年龄:
根据交费期间不同,投保年龄不同
交费方式
趸交
5年交
至12周岁
至15周岁
至18周岁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30天-17周岁
30天-17周岁
30天-9周岁
30天-12周岁
30天-15周岁
保额限制:最低1万元,超过部分为10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为5万元(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最高为10万元)。
风险保额:
1)同一被保险人最高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及意外险风险保额为5万元(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最高为10万元);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以投保本险种的保额的1倍计入寿险风险保额及意外险风险保额;
3)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以投保本险种的保额的1倍计入寿险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以投保本险种的保额的2倍计入意外险风险保额。
附加险规则:
1)本险种可附加“嘉禾附加少儿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嘉禾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嘉禾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嘉禾附加创业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附加险与本险种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必须一致;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险种的保险期间;附加险的交费期间不得超过本险种的缴费期间;
3)本险种的缴费方式若为“趸交”,则附加险的缴费方式也须为“趸交”;本险种的缴费方式若为“期交”,则附加险的缴费方式可为“期交”或“趸交”。如果附加一个以上的附加险,则所有附加险的缴费方式必须一致。
其他:本险种的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本险种满期生存金领取人须为被保险人本人,领取方式为“一次性领取”;本险种无职业加费。
【保险利益简表】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25周岁合同满期日,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返还累计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4周岁前身故,按约定的比例(身故时不足1周岁,给付保额的20%;不足2周岁,给付保额的40%;不足3周岁,给付保额的60%;不足4周岁,给付保额的80%)与累计已缴保费中的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18周岁前身故,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18周岁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额;因意外身故,给付2倍保额,合同终止
红利
可选择现金、抵缴保费、缴清增额或累积生息的方式领取
权益变更
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内,可申请增加保额的50%,无需核保,以一次为限
合同可转换
18周岁后,可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公司当时的其他合同,且无需核保;转换后的保额以本险种保额的12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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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重要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以下是本条款的重要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
(2) 嘉禾人寿或本公司: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本条款:指嘉禾旭日东升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4) 本合同:指嘉禾旭日东升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5) 周岁: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6)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 保单周年日: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8) 会计年度:指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9) 犹豫期:指从您书面签收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含第十日)的一段时期。
(10) 手续费:指本公司因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收取的费用、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手续费的金额由您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之间的差值决定。
(11) 现金价值:指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向您退还的金额。您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时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单年度(12)末及本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单年度已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12) 保单年度: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止的一年期间。
(13) 保单欠款:指欠交的保险费、垫交的保险费及借款。
(14) 利息:指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
1、保单欠款(13)的利息,按欠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的天数和当时的利率计算,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计单利;六个月后,利息自动转换为本金计息。利率由本公司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参考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六个月贷款利率各确定一次,并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六个月贷款利率+2%。
2、红利累积的利息,按红利的数额、累计的天数和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参考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并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
(15) 基本保险金额:指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本公司用以计算保险金数额的基数。
(16)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7) 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8) 续期保险费: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您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时、足额交付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19) 宽限期: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次日起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的一段时期。
(20) 复效:指保险合同从效力中止到恢复效力。
(21)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情形。
(22)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23)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4) 医疗机构: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前述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的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家庭长期护理病床除外);
2、不包括精神病院、私人诊所,以及作为康复、疗养、护理、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25) 减额交清:指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有保单欠款及其利息(14)后,以其余额作为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购买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以使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减额交清后,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不变,但基本保险金额(15)减少。
(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7) 当事人:指您和本公司。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为了让您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如实告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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