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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出意外“保险”不给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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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学生高某参加了学校统一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因多次交涉无果,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汶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高某25000元。
   2008年3月21日,汶上某中学组织学生外出进行集体活动,在返校的途中,该校初中二年级学生高某被一辆卡车撞伤。因伤势严重,高某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等共计23万余元。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方支付了15万元赔偿费用后,剩下的8万余元赔偿金一直拖着未支付。高某曾于2007年10月参加了由学校统一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应支付最高限额为26000元的保险金。于是,高某的监护人到该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理赔条件而拒绝。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其次,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只在被保险人未获赔偿部分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经得到侵权人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参加了由学校统一购买的学生意外伤害险及附加险,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侵权人赔偿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原告要求的25000元保险金既未超过实际损失数额又未超过最高保险理赔限额。原告得到肇事方部分赔偿后,基于保险合同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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