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寿险后,不幸查出了心脏有问题,急需钱治病的关键时刻,平安保险公司却以没有约定保险金支付时间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周先生把平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昨日,惠州中院终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2万元。
案情:需钱做手术 保险公司拒付
周先生说,2005年3月2日,他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共四份保险。
周先生依约按期缴交了保险费用。2007年3月,周先生经检查患风湿性心脏病(中度),需做心脏瓣膜置换。于是,周先生根据保险合同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按二类重大疾病支付保险金额2万元,并要求豁免主险和附加险以后各期的保险费。但经多次协商,平安保险公司均拒绝赔付,理由是没有做手术,则保险事故就没有发生,要做手术后才能支付。“不付钱怎么做手术?”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好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提前支付2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周先生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属于二类重大疾病也没有异议,周先生和保险公司的分歧在于,保险金的赔付应在手术后还是在手术前。
记者看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对赔付保险金的时间做出约定。
判决:格式合同解释偏向“弱者”
昨日的判决是二审,惠州中院最终还是支持了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2万元,同时还要豁免周先生从确诊之日起主险和附加险以后各期的保险费。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制定,内容必然多对保险公司有利。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官说,具体到本案,周先生已被检查出心脏病,需要钱治病。从保险的目的来说,投保的目的之一在于减少或者弥补因发生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所造成的不利利益,因此,被上诉人在确诊为施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之前或之后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均可实现该投保目的;对何时赔付,虽然周先生、保险公司的解释在情理上均有道理,但如果手术后赔付,显然不利于弱势一方的周先生,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手术前赔付。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