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的尹先生来到郑州市的河南新凯迪公司,准备购买一辆轿车。恰巧,新凯迪公司正在开展试乘试驾活动,尹先生签订试车保证书后,坐进了自己中意的车内。让尹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驾车时的突发意外,使得轿车严重受损,而这场意外也让他成为一桩赔偿案的被告。
车辆在试驾中意外倾覆
2006年7月16日,尹先生参与了新凯迪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试车保证书,保证驾车时安全文明驾驶,时速不能超过80km/h,如造成车辆损坏等损失,由他全部承担。当天,尹先生驾驶这辆售价75.8万元的车以时速100km/h行至一路口踩下刹车减速时,方向突然失控造成车辆倾覆,试驾的越野车严重受损。为此,新凯迪公司花费了18.9万元的修理费,尹先生在保险公司理赔单据上签字予以确认。
试驾竟成赔偿案被告人
河南新凯迪公司于2006年7月13日,向保险公司为参与试乘试驾活动的所有车辆进行了投保。2006年10月16日,新凯迪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007年3月,整车生产厂将向尹先生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河南新凯迪公司,并书面通知尹先生。后新凯迪公司又将该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2007年4月1日,在扣除20%免赔后,保险公司向新凯迪公司支付车损险赔款15万元。此后,保险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尹先生赔偿车损赔款15万元。
面临15万高额赔偿金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先生超速驾驶新凯迪公司管理的试驾车辆,因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倾覆。事故发生后,新凯迪公司已向整车生产厂家进行了赔偿,获得向尹先生索赔的权利,而保险公司也已向新凯迪公司进行了理赔。由此,保险公司在赔偿金15万元范围内享有代为行使河南新凯迪公司对尹先生请求赔偿的权利。庭审中,尹先生提出的“事先并不知道试驾限速的规定、造成试驾汽车倾覆的原因系该车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等,但却不能举证证实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近期判决生尹先生须在30日内支付保险公司15万元赔偿金。对此,严先生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关键词:交通事故
司机倒车撞倒老妪致残 要赔16万
2008年5月23日晚上9时许,李某驾驶小车在倒车时,撞倒手拎两瓶开水的张老太,造成张老太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8000元。交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张老太颅脑的伤残程度为九级、瘢痕形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故张老太把李某告到法院。
法庭上,张老太诉称:李某倒车时不看人撞倒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九级和十级。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原告16.2万元。
李某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张老太住院期间,被告已垫付了医疗费等共计9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小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赔偿张老太16万元。
车速过快车轮爆 搭乘人获赔32万
2007年12月18日,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车内搭乘李某等4人)因左前轮胎爆炸后翻入公路边的田间,造成车内5人受伤。尔后,李某即被送往市医院进行抢救,诊断为腰椎粉碎性压缩性骨折、截瘫、两肺挫伤并胸腔积液。2008年3月3日开始进行术后康复治疗,此时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经法医鉴定,李某已构成二级伤残。事发后,张某只支付1.6万元,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且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即被告张某驾驶车辆车速过快是发生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张某提出其属“好意同乘”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况且“好意同乘”是一种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为此,根据公平原则,应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其减少的责任部分由原告承担。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为1万元。2008年7月18日被告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此交通事故全部理赔偿79250元交付给被告张某。遂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承担原告李某的医疗费等赔偿总额355726元的90%计币320153元,其余10%由原告负担;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款1万元由被告张某付给原告。
关键词: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单方鉴定
不能成为拒赔理由
2007年1月,张某在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宝马轿车办理了投保手续。同年10月2日,张某将该车借给朋友李某使用。哪知就在出借的当晚,李某为躲避前方车辆,撞向路边的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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