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本市蓟县的一名农民,他于2006年3月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三份同种保险。2007年1月中旬,当他意外摔成骨折进行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同一险种只能购买2份保险”为由拒赔。无奈之下,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河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同一险种只能购买2份保险,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在保险使用手册中有相应条款,但是这一条款属于免责性条款。在庭审期间,保险公司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曾明确向小王说明该条款,而且,小王在购买第三份保险时也已成交,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王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人民币30000元。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