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签”玩笑引发巨额保险金争夺大战
员工“对签”生事
时年45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出资,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以减轻单位风险。
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某保险公司为手下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18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每人的份数为2份,受益人为孙老板。保险合同同时明确:投保人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由于孙老板指定自己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孙老板将公司里的六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以示同意。
2005年5月6日凌晨,孙老板公司的驾驶员王某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孙老板与王某家属经协商达成协议,孙老板赔偿王某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万元。
孙老板履行赔偿后,便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6月上旬,死者王某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存档的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接到投诉后,保险公司立即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清单上的签名果然与王某笔迹不符。
这下,问题严重了。若投保人孙老板提供不出王某生前明确同意其为受益人的证据,该保险金的收益权就面临着归属的问题。为此,孙老板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遭到了拒绝。
孙老板立即找来当时的保险业务员和其他几位驾驶员询问详情。据一孙姓驾驶员称:当时他与王某开玩笑,两人互签了名字。保险公司随即向市公安局申请鉴定,要求对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与孙某的笔迹进行鉴定。果然,王某的签名系孙某所写。
更让保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家属在得知王某投保清单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后,也要求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这让保险公司陷入两难境地,因为王某已死亡,无法比对笔迹,因此无法鉴定出投保交费清单上孙某的签名是否为王某所签。因此,保险公司对双方的请求一直未予理赔。
老板理赔受阻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做法,孙老板感到非常诧异和气愤:“若这个签字对理赔至关重要,为什么保险公司在我投保的时候不进行审核和明确告知,而是在理赔时才提出来呢?”
2005年8月23日,孙老板一纸诉讼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9月1日,王某的父母、妻子及女儿在得知孙老板为保险金打起了官司,便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了诉讼。
这场官司争议的焦点在于,孙老板投保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否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公司表示,纠纷的关键不在于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收益权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并提出愿意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但鉴于指定受益人的文件上王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且对王某是否指定了受益人争议较大,故未予赔付。为此,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两份鉴定书,其中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字迹与王某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签;另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字迹与孙某样本字迹材料是同一人所写。
孙老板认为,自己出资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王某在内所有驾驶员都是同意的,并签名认可。虽然事后发现王某是与他人对签,但不能否认当时王某是同意的。投保当日,保险业务员提出要求驾驶员签字同意,本人当时即打电话通知了六名驾驶员,驾驶员接到通知后都到场签了字。保险业务员告诉大家老板为他们投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老板本人,大家都表示同意。公安局的鉴定同时印证了驾驶员孙某关于相互签名的说法。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孙老板当庭提供了保险业务员及五名驾驶员的证人证言。
王某的四名家属认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原告孙老板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本案第三人即王某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对于孙老板提供的证人证言,他们认为,证人与孙老板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王某同意受益人的指定。
法院一槌定音权益归属确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人证物证,本案人身保险合同中原告孙老板作为投保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得到了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其指定有效。原告孙老板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镇江人保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第三人认为指定原告孙老板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缺乏事实依据,其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2005年10月26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孙老板保险金12万元;驳回第三人主张上述保险金的请求。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