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
中国人寿经过对市场的缜密调研,在已有的康宁系列大病保险热销的基础上,向市场推出“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与其他险种相比,该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障范围广泛:该险种能提供包括各类良、恶性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内的29种疾病的特别保障,而且病种选择更加科学合理,能照顾到各类人群的需要。2.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罹患保险条款列明的29种重大疾病,便可获得一笔保险金支付医疗费用,以保证渡过生命难关。3.身故保险金:如果遭遇不幸,受益人将获得一笔高额保险金,以维持家人的生活水平。4.终身保障:保障时间直至终身,无论光阴荏苒,拥有一生的保障和安全感。5.保单借款:方便保单持有人对资金的灵活掌握,如急需资金,可以凭借保单获得借款。6.投保年龄宽:从30天至65周岁的客户都可投保。7.交费方式灵活:有趸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相对于传统重疾险,康恒极大地扩充了保障范围,将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脑损伤、良性肿瘤、脊髓灰质炎等19种疾病列入保障,使得保险保障更加人性化;而传统的康宁系列保险则保持了保障集中的特点,对最常见的10种大病提供充足的保障,这3个保险组成了中国人寿多样化的重大疾病保障。
一、产品特色: 1.健康保障最多、最全面,总共保障29种重大疾病。 2.交费期内罹患大病免交保费,责任终身。 3.预防疾病的挑战,免除疾病时精神、经济双重危机。 4.从容面对病魔,早治疗、早痊愈,少受折磨,多享受生活的快乐。二、投保条件:凡出生三十日以上、65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三、保险期间:终身。四、交费方式:5年期、10年期,20年期,30年期,一次性交费。五、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六、特别权益:免交保费、借款等。七、投保示例 被保险人:男30岁,投保康恒终身,保额10万(30年交费,每年交费2900元)(如果您要保20万,则保费也加倍,反之亦然) 保险利益: 1,如果患29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保一种,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 2,如果身故,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
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先天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