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提示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本公司交付期交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期交保险费交费期间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以后各期期交保险费应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付。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险合同费用,投保人可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二、额外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交付额外保险费,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本合同有到期期交保险费未交付的,投保人申请交付的额外保险费应首先用于交付到期的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额外保险费。
保险期间:
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