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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位置: 首页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保障保险 >> 家庭支柱保障计划
 
家庭支柱保障计划
投保示例 条 款 费 率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本计划保险条款2007年08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家庭支柱保障计划(ENCL+DDBL
(本计划由《家庭支柱两全保险》与《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构成)
 
站直了,别趴下
 
您是家庭经济支柱吗?
您的医疗保障够吗?
当重大疾病病魔来袭时,
您能轻松面对,支柱不倒吗?
现在太平洋安泰人寿向
有远见,有责任心
的家庭支柱们,
献上可以单独购买的,
涵盖27种重疾的,
“家庭支柱”保障计划
——保证您对家庭的责任,
保证您在父母、另一半和孩子心中的美好形象,
还在犹豫什么呢?赶快行动吧!
 
简易投保规定:
投保年龄:18周岁—50周岁
承保金额:最低1万元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缴费期间:10年、15年、20年、缴至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
 
       2006年部分市、县前十位疾病死亡专率及死亡原因构成
 
顺位
死亡原因
死亡专率
(1/10万)
构成%
死亡原因
死亡专率
(1/10万)
构成%
 
 
1
恶性肿瘤
144.6
27.3
恶性肿瘤
130.2
25.1
 
2
脑血管病
93.7
17.7
脑血管病
105.5
20.4
 
3
心脏病
90.7
17.1
呼吸系病
84.9
16.4
 
4
呼吸系病
69.3
13.1
心脏病
71.8
13.9
 
5
损伤及中毒
32.4
6.1
损伤及中毒
46.1
8.9
 
6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
17.6
3.3
消化系病
17.0
3.3
 
7
消化系病
15.6
2.9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
8.2
1.6
 
8
泌尿生殖系病
7.3
1.4
泌尿生殖系统
6.7
1.3
 
9
神经系病
5.0
0.9
神经系病
4.2
0.8
 
10
精神障碍
3.4
0.7
精神障碍
3.8
0.7
 
 
十种死因合计
 
90.5
十种死因合计
 
92.4
 
      
(注:以上资料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  www.moh.gov.cn  中的《2006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
 
本计划保障范围(27种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其中第1种至第25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3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6种和第27种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二种重大疾病。
 
保险责任(投保实例)
安先生,30周岁,公司职员,事业有成,家庭经济支柱
他为自己投保本计划,保额10万元,缴费20年,年缴保费为3,640元,平均每天9.97元,从此安先生生老病死残都有了保障。
具体保险利益如下:
重大疾病给付:
如果安先生于保单生效日起九十天后确诊首次患本计划所述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本计划效力即终止。
身故或全残给付:
如果安先生不幸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可获得保险金100,000元,本计划效力即终止。
满期给付:
如果安先生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且公司没有给付本计划中的其他保险金,可领取满期保险金100,000元,本计划效力即终止。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自本计划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4、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注:对于由本计划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或于本计划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24时起,本计划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计划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若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I-DM-SH-07-2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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