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 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主险合同中有关如实告知、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条款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详见释义)。 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一万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能变更。本合同最低投保份数为十份,最高投保份数为五十份。 2.2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2.3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4 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已交纳了续期保险费,且未做不续保的声明,经本公司同意,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的,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的,本公司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