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第一被保险人与第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凡十六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少年的父母之一(年龄为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者均可作为第一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一被保险人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可作为第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第一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按其所交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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