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确诊初次患女性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确诊初次患女性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款所指女性重大疾病包括女性特定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具体见释义条款。
三、女性原位癌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确诊初次患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确诊初次患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5%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一经给付,本项“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款所指女性原位癌的定义见释义条款。
四、特定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确诊初次患特定骨折,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确诊初次患特定骨折,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5%给付特定骨折保险金,一经给付,本项“特定骨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款所指特定骨折的定义见释义条款。
五、意外烧伤整形植皮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烧伤,需要接受意外整形植皮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烧伤整形植皮手术保险金。一经给付,本项“意外烧伤整形植皮手术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款所指的意外烧伤整形植皮手术的定义见释义条款。
六、颜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颜面部损伤,需要接受颜面部整形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颜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一经给付,本项“颜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款所指的颜面部整形手术的定义见释义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7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本条第二项所指“女性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