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2003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1、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之前,每年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20%领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之前,每月按照有效保险金额×20%×折算系数领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上述折算系数详见《月领金额折算系数表》。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的,本公司按其实际已交保费(无息)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与给付系数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上述给付系数详见《身故保险金给付系数表》。
第四条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已进入养老年金领取期的被保险人,不再参与年度红利的分配。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一)在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在此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在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可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该次适用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该分红率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投保年龄、性别、交费期间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二、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一般情况下,终了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至多出现一次。在本合同因保险合同期满、发生保险事故、退保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部分。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相应增加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特别红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投保年龄、性别、交费期间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