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年华养老金保险条款 (1999年6月制定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30天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所交保险费及增加值退还于受益人(增加值根据所交保险费以年单利3%计算,不足年部分不计),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 1、每月领取100元,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养老金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养老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2、每年领取1000元,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养老金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养老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3、一次性领取10000元,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限裳≡袷?年、十五年、二十年及三十年,交费期满被保险人不得超??0周岁,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可选择在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五个年龄档的任一档次领取养老金。 第七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