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中关爱商务卡(三合一多功能意外保险)保险内容摘要 一、保险责任简介 (一)保险责任概述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60万元 |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60万元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60万元 |
(二)具体保险责任描述 1、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检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码头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火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终点出站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轮船、火车、民航航班系指具有合法公共交通运营执照并以运输旅客为业的单位所提供的火车、轮船或飞机班机。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情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的余额。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及保险卡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卡人民币100元,一次性交清,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在同意承保时签发保险单及保险卡作为承保凭证。 本保险同一被保险人限投1份。 五、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途中关爱商务卡及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被保险人的丧葬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