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持续生存14 天、或初次实施本附加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上述“已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