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2004 年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 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即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满期生存给付比例 满期生存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具体可选的满期生存给付 比例详见费率表。 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 续费后,退还余额。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 周岁或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 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 周岁为限。 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 额。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