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行的重大手术;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
六、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重大疾病或进行的重大手术;
七、先天性疾病;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为5年、10年、20年(限投保年龄在55周岁以下者)和至被保险人70周岁,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期满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等而定。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