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1、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年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前述医院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但在给付以后的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和所选定的缴费方式等而定。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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