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5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选择的档次确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无论本公司向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主险合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或由于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八、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的医疗费用; 十一、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十三、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十四、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整形不在此限; 十五、购买、安装移植器官、人工器官等; 十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十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