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其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0至17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给付:教育金给付方式有2种,供被保险人在领取前选择。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分别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留学备用金,每份金额为人民币19408元(男)、人民币19135元(女),本合同终止。
二、创业金给付:创业金给付方式有2种,供被保险人在领取前选择。 1、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创业金,每份金额为人民币8840元(男)、人民币8560元(女),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障: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所缴保费无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2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2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行为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保单生效满2年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效力和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保险人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派发红利。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由保险人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人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给付,发生身故、全残给付或退保、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减额缴清等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二、现金领取。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保险人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本合同终止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退还给投保人。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本合同效力申请恢复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