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登录www.cpic.com.cn详细阅读条款及相关规定,一旦激活成功即表明您已对该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事宜等重要内容已完全知悉并同意遵守。 本卡激活后您可以拨打010-95500(接通后选2,再拨选4)咨询、查询您的保单信息或登录太保网 www.cpic.com.cn/bbx 查询您的保单信息。 ◆ 本卡在2008年7月31日24时前激活的,保险期间为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 本卡在2008年8月1日--2008年8月30日24时之间激活的,本保险在激活后的次日零时生效, 责任止期为2008年8月31日24时。保险费一律为30元人民币。 ◆ 超过激活有效期本公司不对此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本卡过期作废。 ◆ 您应确保所发送的激活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一旦激活成功即表示同意遵守本公司相关 规定。 ◆ 卡未经有效激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太平洋寿险服务咨询电话:010-95500(接通后选2,再拨选4)
投保须知: 1、投保人收到本卡后,须在本卡激活有效期内通过短信激活方式激活保险责任; 2、投保人应仔细全面了解本卡的功能和内容; 3、本保险的受益人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4、投保人身份的确认,以本保险激活时输入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为准;请激活时务必以 15或18位身份证号为准; 5、本卡售出后不挂失,不办理退保、变更操作;请您妥善保管本卡,遗失不补; 6、本卡有关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险责任: (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 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 所载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全残的,保险 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第180日 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二)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8、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 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1、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理赔须知: 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列明事故时,请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联系电话:010-95500。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以上述“保险责任”内容为准,不包含条款中列明的其他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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