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名称 |
免交保险费特约(1999.6) |
适用范围 |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投保本特约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十六周岁以上。 |
保险责任 |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险单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造成身体残疾一次达到本公司《人身保险残疾程度表》第一级、第二级和第三级时,从确定身体残疾之日的次期起,免交主保险合同保险费,本特约效力终止。 |
除外责任 |
第十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一、 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特约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