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名称 |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适用范围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6-6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69周岁。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须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医疗赔偿金给付: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本公司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为限。 免赔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1)100元 (2)被保险人从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及其他保险计划中已获赔付金额的总额 2、意外住院津贴给付: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还将按意外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津贴。本公司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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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发生的意外;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节育;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伤害;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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