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世纪泰康少儿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合同,若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因疾病住院,保险责任的等待期为30天;连续投保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对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含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治疗而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每次住院300元免赔额以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住院,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二、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各种精神疾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四、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五、参加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拳击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自伤、斗殴、醉酒及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四档(见表1),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共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见表2)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障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解除及续保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赔付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险费收据、解除合同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保单制作费后退还保险费,如经保险人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要求解除主合同的,保险人视同于投保人同时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第九条 续保
保险期满后,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可续保。
续保时,保险人可根据社会医疗消费状况提高或降低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续保时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和续保时的保险费交费标准交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未按本合同第十条要求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发续保合同,保险人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续保条件或解除续保合同。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领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住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住院入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保险人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及承担无法确认住院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导致的后果,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申请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查勘、调查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1.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