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第一章 附加合同构成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含)日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三十日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支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费(无息)支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斗殴;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及故意自伤行为;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保证现金价值。 第三章 合同终止第四条 附加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 2. 主合同终止、退保、失效或转为减额缴清保险; 3. 本公司已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领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申领: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章 其他第六条 受益人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七条 释义 一、 保证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上的保证现金价值表项下列明的金额。 二、 特定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18种)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恶性肿瘤的诊断须由病理医师对固定组织或血液系统标本进行组织学检查后做出,任何细胞涂片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最终的诊断依据。 但下列恶性肿瘤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原位癌及癌前病变。 (2)表皮角化症、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病理学检查证实最高厚度小于1.5mm的恶性黑色素瘤。 (3)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4)卡波希氏肉瘤及其它与HIV感染有关的恶性肿瘤。 2.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慢性及永久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造成全血细胞减少的一种疾病。诊断须经骨髓象检查及血象检查,而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 (2)骨髓刺激性药物; (3)免疫系统抑制性药物; (4)骨髓移植。 3.严重烧伤 指体表皮肤III度烧伤的总面积达到20%(含)以上。烧伤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临床上普遍采用的《中国新九分法》的评定标准。 4.重大器官移植 指被保险人接受人与人之间的肾脏、肝脏、心脏、肺脏、胰脏(不包括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