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红利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第三条 红利
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三、 抵缴保险费:红利可用来抵缴到期应缴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缴到期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一并缴付。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以及缴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以后年度的红利分派。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费及保险合同贷款
第五条 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缴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按约定的缴费期间、缴费方式、缴费日期缴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保险费自动垫缴
在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本公司将以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缴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减额缴清保险
投保人可在宽限期满前提出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投保人申请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缴清时,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第九条 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