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四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少年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年龄 身故保险金 期交保险费 趸交保险费 1周岁生效对应日前 25% 150% 1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至 2周岁生效对应日前 50% 150% 2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至 3周岁生效对应日前 80% 150% 3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至 4周岁生效对应日前 100% 150% 4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至 60周岁生效对应日前 150% 150% 60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至 100周岁生效对应日前 50% 50%
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派红利给投保人。红利金额由本公司决定。
第四条 【红利领取方式】 红利领取方式分下列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即红利存留在本公司,以复利计息,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可用来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交到期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一并交付。 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交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第二款方式进行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第一款方式进行给付。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七条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趸交、年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并向投保人支付累积红利(当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因合同终止而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十一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