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EF(A)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友邦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成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代码为EF(A)。 第二条 附加合同的类别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三条 投保年龄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十二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后、十六周岁后和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单周年日给付投保单和其它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高中教育年金予投保人。 第五条 教育金红利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其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教育金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与高中教育年金一并给付予投保人。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已分配但未领取的教育金红利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 第六条 身故退还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退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本附加合同该保险单年度的现金价值; B.投保人已缴付的本附加合同的按年缴费率计算的全部分期缴付保险费(或趸缴保险费)减去其曾领有的本附加合同第四条所列的高中教育年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 保险费的缴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选择以一次性缴付(简称趸缴)或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分期缴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缴、半年缴、季缴或其它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需缴费至保险单和批注上所载的本公司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的缴费年限。除趸缴外,其它缴费方式的缴费日期同主合同。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则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九条 借款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其教育金红利的现金价值之和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并向主管单位报备。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及其教育金红利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在未逾期缴付借款利息之前,偿还借款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条 退保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表上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退保金额及所有已分配但未领取的教育金红利的退保金额。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若主合同中止效力,则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效力。若投保人自中止效力后两年内未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则本附加合同将作退保处理。若投保人申请主合同退保,本附加合同将作退保处理。 第十一条 复效投保人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可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后,本附加合同即恢复效力,否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本附加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教育金红利的分配。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的转换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可申请将本附加合同转换为其它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主合同终止效力; (3)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4)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单周年日; (5)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