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友邦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25JEP。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三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十五周岁。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根据该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已分配的红利。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生效曰起逾两年的除外。本合同所赋予的保险利益,则参照本条第(1)、(2)款处理。 若因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则本公司将不予补偿;若因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转换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可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其它保险合同。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若投保人已缴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五条 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的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按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任何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单周年日、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九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3)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4)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七条办理复效; (5)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十二条 身故保险金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