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英文全称为Quick Savings Participating Endowment,简称QSPE。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四周岁期间身故,其身故时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金额: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l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满4周岁或以上 10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其中,上述“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各期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合同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三条 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本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八的生存现金予投保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 第四条 满期给付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投保人。 第三章 增值红利 第五条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并在本合同满期时与保险金额一同给付予投保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保险金额一同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与增值红利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导致身故; (8)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身故。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5)项原因致死,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3)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本合 同期满。 (4)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二十二条办理复效; (5)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章 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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