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本保险合同中出现的下列名词,其定义如下:
一、趸缴基本保险费: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缴费金额一次性缴付给本公司的保险费。
二、趸缴额外投资保险费: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一次性缴付的额外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帐户的价值。
三、初始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所付的趸缴基本保险费和趸缴额外投资保险费进入其个人帐户前,从其扣除的费用。
四、风险保险费:本公司每月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障利益而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标准体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收取的保险费。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最高以《标准体最高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列的相应最高限额为限。若经本公司核保本合同须按次标准体的规定加费。则加费比例以本公司最近一次所发的《修订计划》中所列的为限。
五、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每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
六、保险合同费用:该费用为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之和。
七、个人帐户价值净值:等于本合同的个人帐户价值扣除尚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后的余额。
八、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根据本公司规定,本公司每月从个人帐户中扣除保险合同费用的日期。
九、最低保利率:计算本公司个人帐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相当于月利率0.1447%)。
十、结算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没有借款的情况下,该利率在结算期末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帐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的利息。本公司将根据投资帐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至少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且不低于在结算期间投资帐户的实际收益率(%)与2%的差值。(本定义在所提及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十一、特别结算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有借款的情况下,该利率在结算利率末用于计算本合同等值于累计借款总金额的该部分个人帐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计的利息;本合同个人帐户价值的其他部分,按结算利率计算。本公司将根据投资帐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和借款利率,至少每月公布一次特别结算利率。该特别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且不低于在结算期间投资帐户的实际收益率(%)与2%的差值。(本定义在所提及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十二、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十三、索赔申请人:本合同的身保险金的受领人或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Universal Whole Life Plan A,简称UVWL(A)。
第二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入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已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用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本合同所赋予的保险利益,则参照本条第(1)、(2)款处理。
第三条 保险品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不可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非万能型寿险合同,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其它万能型保险合同,该转换需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四条 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