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IPA第一章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Personal Accident,简称为IPA。 第二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周岁之间,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已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用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用无息退还。 注:本条第(1)项所指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率参照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并向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条 职业变更的处理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末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保险金给付。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权益转让及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的权益转让,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转让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入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八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 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达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于每个保险单满期日或以前,投保人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后,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合同持续有效。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范围第十条 意外事故的保险范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