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泰年金保险PLES第一章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映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本合同英文全称为Pay Life Endowment Special,简称为PLES。 第二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五十九周岁。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已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本合同所赋予的保险责任,则参照本条第(1)、(2)款处理。 第三条 保险品种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保险品种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变更险种所定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若投保人已缴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保险品种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四条 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合同的权益转让,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失效,且未按第二十条复效; (3)被保险人身故后; (4)本合同满期后; (5)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若被保险儿童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四周岁期间身故,其身故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