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康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计划)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在保险单上详细列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第三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意外骨折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七条 【合同解除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下列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合同所附保险手续费比例表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解除合同申请书、最近一次交费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后,受益人无权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若因急诊未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医院就诊,应在三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者认可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 【失踪处理】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十条 【索赔时效】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障条款第十二条 【投保条件】 凡投保时年龄在五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十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 x射线证明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骨折的,本公司按照《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给付骨折保险金,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计算。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身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本公司将按实际骨折等 级给付各骨的骨折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额为限。 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