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倍给付特约保险第一条 【特约保险合同构成】本特约附加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特约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特约相关者,均为本特约的构成部分。 除本特约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特约。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两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本公司主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将按两倍给付,本特约终止。 二、三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本公司主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将按三倍给付,本特约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本特约保险责任: 1、主合同终止; 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条 【合同解除权】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特约。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合同申请书时,本特约也相应自动终止。 本公司根据本特约所附保险手续费比例表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索赔时效】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条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特约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投保人在本特约满期日或以前未申请续保的; 3、本公司不同意投保人续保本特约的。 【名词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 | 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轮船、飞机等。 | 学校: | 指经政府教育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全日制教育为内容,并进行常规教育活动,有固定场所的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均不属于学校范畴。 | 医院: | 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
附表:手续费比例表 已承保月数 | 手续费 占保险费的比例 | 少于两个月 | 40% | 足两个月少于三个月 | 50% |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60% |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70% |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75% | 足六个月及以上 | 100% |
注:手续费为100%,表示退保金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