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1]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已交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单红利后按【合同解除权】处理。 第三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是法定证件载明的以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单红利后向投保人无息返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8];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8]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年龄不实且错误在本公司,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补偿;若因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红利。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注明,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之日起产生效力。未向本公司发出书面变更申请,或者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致使本公司无法在保险单上注明的,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满期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时,满期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由此而导致的保险单失效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保险利益的延误和丧失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七条 【合同犹豫期】 本合同将投保人书面签收保险单次日起十日内设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按【合同解除权】处理。 第八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在书面签收保险单次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收全部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体检,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在书面签收保险单次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采用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的,若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11]后,返还保险费;若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