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我们非常荣幸为您提供保险服务!
本保险合同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条款目录,请先浏览一下,这有助 于您了解条款结构。
目 录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及各构成部分的效力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 为您提供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二条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 第三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红利分配 第七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三章保险费 保险费缴付方式 第八条 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第四章保险金申请 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章一般约定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 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 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投保人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不改变保险单载明的缴费方式和缴费金额的 前提下,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 每年(年领时)或每月(月领时)的对应日。
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三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
本合同有以下四种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给付方式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一次性给付 二、保证给付年限 三、身故返还本金 四、保证给付总额
在不改变保险单载明的缴费方式和缴费金额的前提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 日的五年以前变更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但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得选择一次性给付方式。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经过年度不足 1 年的,按1 年计算。
二、养老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 依如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一次性给付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 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保证给付年限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证给付年限、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