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分配】
本合同的投保人有权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加盈利分配,除非在这些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规定。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盈利分配】
本合同有权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加盈利分配,除非在这些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规定。
【利润分配】
如果本合同有效,或本合同在投保人选择减额交清后继续有效,本合同即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以分红的形式参与利润分配。本合同的所有附加险都不参加分红,除非在这些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明文规定。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按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中止效力效力中止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上述保险责任外,如果本合同有效,或作为减额交清保险继续有效,投保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参加分红。
红利派发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红利分配及方式】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将根据该年的经营业绩计算在下一保单周年日每一有效保单和减额交清保单可分配的红利的数额。在红利最终确定以后,本公司将根据最近所知的地址向投保人发出通知,并告知上述红利的金额。所有在该年度结束时有效的保单在下一保单周年日继续有效时就将取得该红利。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将根据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决定其红利分配方案。若保险合同于下一保单周年日仍有效,本公司将该红利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分配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增加保额: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则不领取红利,而根据其数额相应增加分红保险金额。上述新增加的保险金额将和原保险金额一起支付,其自身也参加将来的红利分配;
二、累积生息: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则每年的红利将留存于本公司累积生息,其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布。上述累积红利可由投保人随时书面申请以现金形式领取,否则,在本合同终止时与其他保险利益一起支付;
二、累积生息: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则其每年的红利将被保留在本公司的分红保险独立帐户中累积生息。上述累积红利可由投保人随时书面申请以现金形式领取,也可和其他保险利益一起支付;
三、抵交保费: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现金红利将被划至本合同的保险费帐户。在保费支付期结束或投保人选择减额交清后,除非投保人要求变更为其它分红形式,否则将自动视作选择“二、累积生息”;
四、现金领取:若投保人作此项选择,可到本公司总部申请领取现金红利。
投保人可在投保单中作上述选择;若未作选择,则视作选择“一、增加保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免费变更红利分配方式一次,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也可多次变更其红利分配方式,但须支付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手续费。投保人可在投保单中作上述选择;若未作选择,则视作选择“一、增加保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免费变更红利派发分配方式一次,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也可多次变更其红利分配方式,但须支付本公司当时规定的变更费用。
投保人领取现金红利时,须持本公司的红利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本合同和最近一次保险费收据。
投保人领取现金红利时,须持本公司的红利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保险单和最近一次交费收据。
【临时红利】
本条在投保人退保或被保险人死亡时适用。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已经享有分配红利的权利,但由于在退保日或被保险人死亡日的红利金额无法最终确定,此时本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临时红利由本公司决定。
临时红利一经支付,在其后盈利分配方案被最终确定时,投保人无权要求重新分配。
临时红利一经支付,在其后红利分配被最终确定时,投保人无权要求重新分配。
临时红利由本公司决定。
第六七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费金额均按上述保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在首期保险费收到日与保单生效日或作出拒保决定日之间因意外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支付限额保险金额。上述限额保险金额为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或50,000元人民币,以少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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