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盛世顺心两全保险条款(分红型)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PEND。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及对其有可保利益的人向本公司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表所列的比例计算给付金额,或给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以较高者为准)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年岁 给付金额
不足1周岁 保险金额的2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保险金额的40%
满2周岁但不足3周岁 保险金额的60%
满3周岁但不足4周岁 保险金额的80%
满4周岁或以上 保险金额的100%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致成下列各项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计算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同时有下列两项或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8、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注5)
注:
(1)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三、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第6个和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3%,6%和9%给付“生存现金”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12个、第15个和第18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现金”予投保人。
四、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第21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满期金”予投保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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