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金体安康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各项保险责任之代码“HPA”、“HPB”、“SI”、“R&B”、“ME”必须列于保险合同首页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HP。 第二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者,其保险金给付及其限额,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一、计划A(HPA)-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事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二、计划B(HPB)-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事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本次住院所实际支付之下列各项费用核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本附加合同所载的“自负额”,且各项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医生处方必须符合上海市或当地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本附加合同在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医疗保险计划已支付的款额。 1、住院手术医疗费用(SI) (1)手术费及消耗性材料费; (2)麻醉费(包括麻醉操作费、麻醉材料及药品费); (3)氧气费; (4)血液或血浆之输注费,及因急救经医生认为必要之血液或血浆之费用; (5)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2、住院病床及膳食费(R&B) (1)住院床位费; (2)膳食费。 3、住院其他医疗费用(ME) (1)由主治医生处方且由医院提供的供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之药品费用; (2)敷料、骨科用夹板及石膏费,但不包括其他特殊医疗器具、用品; (3)检查、化验费; (4)放射线诊疗费; (5)注射费及其药液费; (6)来往医院之救护车费; (7)特别护理以外的护理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行为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患病住院;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精神疾病或其所致事故; 七、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导致住院的,但由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因镶补牙齿或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导致住院的; 九、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视力矫正、选择性手术、天生畸形矫治或先天性疾病(但因遭遇意外伤害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导致住院的;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包括正常或非正常)、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因人工受孕、不孕症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导致住院的;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或因此导致的疾病; 十七、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八、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20天内接受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 发生前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费的交付和宽限期本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