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盛世延年养老两全保险条款(分红型)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现金价值表、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PAN。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以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作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给付“养老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交费方式为年交,养老金=保险金额 × 交费年期; 2、若交费方式为趸交,养老金=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24时之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交费方式为年交,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 保单年度; 2、若交费方式为趸交,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24时之前致成下列各项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计算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同时有下列两项或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8、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注5) 注: (1)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净额。 发生上述其他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周年红利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于保单周年日分发予投保人。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交清上一保单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投保人交清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领取周年红利。 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欠款及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之续期保险费,余额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现金 2、抵交保费: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将按选项3存放至下一保险费到期日。交费期满后,若投保人未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