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条款(HON)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HON。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一)保险金额; (二)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的下一个投资账户计价日(以下简称“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致成下列各项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的,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计算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同时有下列两项或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八)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注5) 注: (1)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第三条 续保奖金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的,本公司向投保人发放续保奖金。以后每五年发放一次。 续保奖金数额由本公司决定,并以转入投资单位的形式发放于个人账户。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后开始,并溯自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 第六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止。 第七条 保险费一、期交保险费 (一)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日期及金额交付续期保险费。如到期未交付,且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初始费用和风险保费时,本公司给予投保人自费用到期日次日起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有效。 (二)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投保人可以选定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任一金额为一个保单年度内的基本保险费。当一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超过基本保险费时,超过部分作为额外保险费。 (三)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持有两张以上投资连结保险保单的,所有有效期交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投保人首次按照本合同选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