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SMK。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个月至1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学习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并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身故保险金表所列的比例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表 身故年岁 给付金额 不足1周岁 保险金额的2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保险金额的40% 满2周岁但不足3周岁 保险金额的60% 满3周岁但不足4周岁 保险金额的80% 满4周岁或以上 保险金额的100% 二、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致成下列各项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计算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同时有下列两项或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8. 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注5) 注: (1) 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三、 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第10个和第1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3%、6%和9%给付“生存现金”予投保人。 四、 奖学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时,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6%的“奖学金”予投保人,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 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第2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30%的“满期金”予投保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净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时,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净额;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保险单中列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周年红利
本保险合同为分红保单,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