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安心定期寿险条款(TM)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M。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及对其有可保利益的人向本公司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致成下列各项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同时有下列两项或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8、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5) 注: (1)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净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时,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净额;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保险单中列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欠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该款项及利息后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开始,至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止。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生效日在保险合同首页载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签发保险凭证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6种:5年、10年、15年、2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投保人可选择任意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本保险合同首页所载为准。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的寿险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