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现金价值表、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PANN。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至60周岁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及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本公司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以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作为本合同的年金给付开始日。 被保险人于年金给付开始日当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本公司按投保人选定的方式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可以选择年金的领取方式: 1.按月领取年金,保证领取10年。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年金至终身,本合同效力终止; 2.按月领取年金,保证领取20年。20年期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3.在年金给付开始日一次性领取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金给付开始日之前身故或致成本合同约定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者,本公司给付受益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保证年金期间身故的,则受益人可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一次领取剩余保证年金之现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 年金金额 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首页所载之每月领取年金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年金。若年金金额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 周年红利 本保险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全权决定每年红利金额,以书面形式告之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投保人。 分发红利当时,本保险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投保人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领取周年红利。 此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欠款及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之续期保险费,余额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现金给付 2.支付保险费:用于支付本保险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将按选项3存放至下一保险费到期日。 3.红利积存:存放于本公司,享有额外红利。该额外红利由本公司全权决定。投保人要求给付时,或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一并给付积存的红利。 如果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本公司将按选项3处理红利。 第六条 保险费的交付和宽限期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如到期未交付的,本公司给予投保人自保险费到期日起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有效。 第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开始,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首页所载为准。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给付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批注后,依书面申请日期为变更生效日。 本合同残疾给付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的年金给付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因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请年金时,须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若申请人为委托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被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