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六十天至六十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交费方式:
交费期限:
保险利益: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第八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意外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第八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遇第八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身体深二度烧烫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烧烫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百分之十或头部三度烧烫伤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百分之二,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为限。若被保险人于领取烧烫伤保险金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给付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则其烧烫伤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差额。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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