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保康联翡翠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在任何情况下,经投保人( 以下简称“您” )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请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对各项保险利益作相应的更改,否则,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二条 年金给付开始日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年金给付开始日”。“年金给付开始日”分别为投保满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或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但“年金给付开始日”最迟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年金 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及以后各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倘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年金”。倘若被保险人在“保证年金领取期”内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继续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年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保证年金领取期”届满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领取了该期“年金”后,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前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高者: 1、累积已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四条 红利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可分配盈余,如有可分配盈余,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同时您已交足所有应交的保险费,您方可领取红利。红利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 现金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本公司每年确定红利累积利率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公司将一并给付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 倘若您在投保单上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以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您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倘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您交付首期的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倘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倘若逾宽限期后您仍未交付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的零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中止。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倘若受益人为数人,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倘若本合同的受益份额并未确定,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始得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