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童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保康联金色童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人身保险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在任何情况下,经投保人( 以下简称“您” )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请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对各项保险利益作相应的更改,否则,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 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
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值于“所交保险费”以年复利5%累积至身故保单年度末的金额,“所交保险费”以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倘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值于自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27周岁所有未领取的生存年金的总和。
二、 生存年金
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满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公司开始给付生存年金,以后各年的生存年金将在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时给付。每次给付的生存年金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本公司对生存年金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27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自动终止。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倘若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第四条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可分配盈余,如有可分配盈余,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同时您已交足所有应交的保险费,您方可领取红利。红利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 现金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本公司每年确定红利累积利率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公司将一并给付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
倘若您在投保单上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以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您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倘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您交付首期的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倘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倘若逾宽限期后您仍未交付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的零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中止。
第七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应当向您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