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保康联VIP 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在任何情况下,经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请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对各项保险利益作相应的更改,否则,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必需至医院接受治疗时,本公司就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其中
一、治疗费: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技术劳务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及消耗的费用,包括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二、癌症医疗费: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及药费。
三、住院病房费不得高于带浴室的单间病房费。
四、假体及治疗器械
假体必须经由外科手术植入,永久成为身体的一部分,且为下列原因之一:
1、替换关节或韧带
2、替换一个至多个心脏瓣膜
3、替换大动脉或动脉血管
4、替换瞳孔括约肌
5、替换眼球的晶状体或眼角膜
6、控制尿失禁(膀胱控制)
7、作为心脏起搏器
8、排除脑积液
9、乳房癌症手术治疗后二年内的乳房重建
治疗器械仅包括外科手术中必须使用的膝关节支架、脊柱支架
五、陪护费的支付限于父母的陪护,且每天以一人为限。
六、救护车费:限于需要住院或留院观察者,以当地的救护车费用为限,行驶路程必须是从住处或工作所在地到医院、事故发生地到医院、或来往医院之间
七、牙科急症治疗费:每一保单年度自初次就诊日起14日内的下列费用
1、牙齿检查费
2、放射费
3、补牙
4、拔牙
5、止血
6、切开脓肿
7、根管治疗
8、抗生素使用
9、牙冠、齿桥、或镶体的重新胶合
10、假牙的调整与修复
11、临时牙冠的安置
八、转院治疗限于需要住院或留院观察者。当被保险人处于严重医疗病况,而当地的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本公司会安排空中或地面交通及运输工具,将被保险人转送至最近且适宜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支付所有依医疗需求而安排的交通及运输工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提供此项服务所产生的一般和特别的附加费用。本公司保有决定被保险人是否严重至需要转送的绝对权利。本公司在考虑过当时所有可得到的因素与环境后,同时有权决定转送的目的地,转送的方式与方法。
九、送回原住处限于需要住院或留院观察者。在被保险人被转送至其祖国或经常居住国以外的地方接受住院治疗后,本公司会安排将被保险人以空中或地面的方式送回其祖国或经常居住国。本公司会支付因其提供此项服务所必需且无法避免的费用。本公司在考虑过当时所有可得到的因素与环境后,有权决定转送的目的地,转送的方式与方法。
倘若发生上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获得的医疗补偿、或从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医疗保险取得的给付后,按照上表对应的给付比例及给付限额给付各项保险金。
各项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达到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或其引起的并发症而导致被保险人需接受医疗的,本公司不负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二. 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三. 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疾病、睡眠障碍;
四. 被保险人因自然衰老、更年期或青春期所引起的症状;
五. 被保险人针对过敏症所进行的脱敏治疗;
六. 被保险人接受人工受孕、不孕症治疗、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
七.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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